促进医患沟通—中西医结合科护理组开展巴林特小组体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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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华锋: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探索》1989年第5期。[19] Tom Ginsburg,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East Asia: Lessons for China,in Randall Peerenboomed.,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Lessons from Global Rule of Law Promo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pp.249—250. [20] Randall Peerenboom, More Laws,Less Courts,Legalized Governance, Judicialization, and De —judicialization in China,in Tom Ginsburg and Albert H. Y. Chen ed., 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ance in Asi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Routledge,2009,pp.186—189. [21] 详见贺欣:作为政治控制机制之一的行政法——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政治学解读,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卷(总第8期)。
企业的微观运行要更多依赖地方政府的种种政策优惠,而非取决于所谓的市场那双看不见的手,旧体制下的制度框架在注入市场因素后反而发生巨大的化学反应,引发了经济的高速增长,[66]同时,地方官僚在此阶段体现出明显的官僚企业家(Bureaucratic Entrepreneurs)的特征,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既依循市场逻辑,又在官僚晋升体制下表现出极强的政治动机诉求。参见Pitman Potter,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ontinuing Commitment to the Primacy of State Power,159 The China Quarterly.673—683(1999). [85] 一个具体分析可见刘思萱: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58] 类似的案件还可见金城江面条厂黄炳尤等53名职工及家属不服金城江镇人民政府企业财产处理决定案[59]以及胡淑英、达宏泉等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政府和区工商局侵犯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案。第十八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从产权变迁的角度而言,尽管相关证据表明,与其他制度因素相比,行政诉讼在产权变迁流程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但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央意图借助行政诉讼工具来拘束法团化的地方政府,推动地方层面上关系产权、混合产权向现代产权转型的国家意志。
但是行政诉讼在解决该类议题上也面临着巨大的难题,一方面源自行政诉讼制度在政治框架中的弱势地位,[63]法院相对缺乏解决该类议题的制度能力,基层法院往往会寻找各种理由拒绝进行合法性审查。Peng Yusheng, Chinese Villiages and Townships as Industrial Corporations: Ownership, Governance and Market Discipline,106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338—1370(2001). [71] Louis Putterman, The Role of Ownership and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144 The China Quarterly.1052(1995)。对于不涉及学术评价、专业水平问题的程序规则及其他规则,法院可予全面审查。
案例三:2005年间,原暨南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甘某在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被任课老师发现其考试论文是从网上抄袭的,对其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4] (四)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其一,形式上不公开。[7]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13]如果法院不审查高校自治规则而直接审查高校依此作出的具体决定,显然会造成审判技术上的难题。参与是当事人主体性的体现,说明理由则要求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能剥夺当事人的申辩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三、高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对高校自治规则的审查亦不能例外。可见,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明文要求。在甘某案再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声称: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 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本案是我国首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以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高校自治不是绝对的自治,而是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下的有限自治。[17]但是,在制定学业方面的标准与要求上,高校可以根据学校在学界的地位和声誉,制定严于国家法律规范的标准。
[32]因此,高校自治首先体现为大学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章程以及其他自治规则。因为宣告无效具有最终性,高校自治规则一旦被废止,就永远失去了效力。
[14]言下之意,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对高校自治规则进行审查,并且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合法性进行评述。本案历时五年,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四、法院审查高校自治规则的界限 有学者指出:司法审查的威胁使行政法规范制定程序僵化,使行政立法官员担心自己的责任而行动迟缓或者胆怯。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调剂录取原则上在同专业不同导师间进行对林不予录取。[28]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审查高校自治规则时,不得就高等学校制定自治规则的动机或意图加以审查,并以此作为判断自治规则是否合法的依据。这些自治规则通过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和战略、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等重要内容,为高校自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若学校的招生规则和院系的招生规则不一致,应如何选择适用?林群英案中,根据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导师规则,林应当被录取为所报考导师名下的博士研究生。
该《规定》将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行为均认定为作弊,且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仅扩大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规定的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处理方法也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7页。
厦门大学则根据《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规定的录取规则,即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或其他形式宣告其无效。
[13]甘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注释】 [1]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9页。
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而言,厦门大学的做法实有不妥。司法审查作为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证的、具有传统权威性的监督,从而也是最受社会和个人信赖的权力监督方式,[6]在监督高校治理方面举足轻重。[3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2号。
依此推论,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纠纷时,不仅有权审查高校的具体决定是否合法,而且有权审查其依据的高校自治规则是否合法。三、高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对高校自治规则的审查亦不能例外。
(三)制定权限符合法律保留。这是我国高校自治的权源所在。
可见,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明文要求。[18]参见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7页。
如田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明确废止了北京科技大学068 号通知的效力:‘068 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 条的规定,也与第29 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概括来讲,法院判断高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有如下四个标准: (一)运行机制民主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甘某案再审判决书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这意味着,高校部分行为已在事实上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bbott v. Gardner, 387 U.S.136(1967)。[33]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7条第2项,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属于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主动予以公开的信息。[26]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武行终字第60号。
[1]传统行政法的研究进路,或将高校界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借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高校定位于特别公法人,主张高校的某些行为接受司法审查。(三)不探索决策者的思维过程原则。